以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可以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9
在订立合同内容的时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使得双方能够有效的履行合同,一般都会以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这样的行为是否真正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拥有真正的作用呢?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以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可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根据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本案中,买方在合同签订后,迟迟不付款,造成合同无法生效,可以视为合同已生效。那么。以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完全可以的。

二、《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以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可以的问题解答,综上所述,以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完全可以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将此加入到合同条款中可以获得更好的保障。读者如果需要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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