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要件不合格时——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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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生效要件在一定时期内未能得以满足,而使合同生效与否处于待定状态。传统观点认为合同生效的主体要件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然而他们忽视了合同法第九条中相应”二字。一般认为,相应”二字只针对无行为能力者与限制行为能力者而作的规定,而忽视了对完全行为
但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在一个月后转为无效,则会有何结果?是否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一定不能取得物权?其实并非如此。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为善意时,只要满足善意取得制度,就可取得物权。然而因合同无效,他又不可依合同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他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小于违约责任,然而对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仍是有所补偿,我们不能仅因为在此一种情况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保护不周,而去承认合同有效,否则会造成对原权利人更大的不公。
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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