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欺诈有何行政责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在一些大买卖中,一般都会涉及到高额的经济,因此双方需要进行合同签订。但是,有的人目的不纯,想在买卖合同中进行欺诈,这种行为在法律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的法律责任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欺诈有何行政责任

1、对实施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人,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2、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当不足以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处理显然失当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对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内部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

相关知识:怎么确定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我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由于原来我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我国《合同法》已经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债务人时起算。

对于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政责任,本文从三个方面来为大家进行了介绍。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后出现了对方欺诈的情况,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让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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