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9-24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签订生效后,可能因为很多原因而失去效力,例如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合同溯及无效,那么此时就会给没有过错的一方造成责任。那么在合同解除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主张呢?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违约金条款并不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效。当合同无效或是被撤销后,其违约金条款即属于结算清理条款,还仍然保持其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

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违约金条款仍属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还能起到其原有的补偿、惩罚作用,因此应当对其效力持肯定态度。合同违约金条款还有很多需要当事人注意,例如约定的限额以及与定金的关系等。律盾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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