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孙先生留言咨询,说自己半年前和人签订了一份种子购销合同,向对方销售三百公斤植物种子。现在眼看交货的时间快到了,对方的电话却始终打不通,一直也联系不上,孙先生也不知道是否该按照合同准备货物。他想干脆登报解除合同,但是不确实这样做是否有效。律盾小编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长期联系不上登报解除合同可以吗
长期联系不上对方也不能直接登报解除合同。如果因为长期失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对方出现了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等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也需要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无法联系,就无法通知到对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合同。而登报,应为解除合同的附带义务,避免相关关系人即第三人因不明合同解除事实而造成损失,主动解除合同的一方容应于公示,以免事后因此引发纠纷。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内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联系不上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但是由于联系不上而导致的后续后果,比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等,则构成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因为无法通知对方,所以还是需要经过法院宣判,而不能自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如果您还需要更多信息,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