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在发生赠与行为的时候,比如涉及到的金钱比较大,如房屋赠与、车辆赠与等等,赠与双方都会签订合同。但并不是赠与合同签订了它就能够成立,是否生效还要仔细对待。那么,赠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听听律盾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赠与合同成立条件是什么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及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成立条件是什么?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最好能看看它的内容,如果你觉得内容比较多不能够理解,直接找律师帮助你分析赠与合同就可以。要是你对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的内容不理解,不妨在线咨询一下律盾在线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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