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字写曾用名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签字或者加盖印章,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合同签字写曾用名有没有法律效力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签字写曾用名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合同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能证明曾用名的人与当事人是一致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力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且,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以,在法律上,公司是不可以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

但是,在实践中,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

1、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1)限制经营,即国家产业的规制,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

(2)所谓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新闻出版、彩票等;

(3)所谓禁止经营,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武器弹药、毒品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合同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能证明曾用名的人与当事人是一致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