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资料上的承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现实当中可以说是广告满天飞,其中充斥着各种虚假信息,但也不乏一些正规公司的宣传广告与资料,这些公司在利用宣传资料宣传业务时,往往会对投资者作一些极具吸引力的承诺,使得许多消费者购买这些公司的产品,那么这些诱人的承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宣传资料上的承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宣传资料上的承诺,不具合同效力。
公司的宣传单本身不是合同要约,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对该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宣传品上宣传的条件并不是不可更改的,也不是一定要作为双方形成合同的内容,商家将其作为优惠的同时,可以附加其他条件。客户不能以宣传为理由对其进行强制约束。
可以看到宣传资料上的承诺,不具合同效力。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会发现商家所为与宣传资料上的承诺相差甚远,在这里提醒消费者的是需要认清自己的目的,根本不要被一些蝇头小利所迷惑。如果在这方面遇到问题需要法律帮助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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