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可不可以用默认的方式作出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同意订立合同所采用的方式。承诺一作出合同即为成立。合同的订立遵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两人可以明确约定作出承诺的方式,如果默认以平常的交易习惯或者交易惯例作出的,也视为作出了承诺。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承诺可不可以用默认的方式作出

承诺可以采用默认的方式作出。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美与哦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缄默时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时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意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恢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对于承诺的特定方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可以以明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为了及时的解决纠纷,在实践中还需要搜集和保留证据。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