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签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条款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购房签合同应注意避免哪些霸王条款,还有哪些补充协议要注意

1、对于共有部位,“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确定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卖方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车位、车库、游泳池、架空层等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收益权归卖方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本项目内任何公共地方和共有部位或其他共有服务设施、设备张贴广告、通告、招贴以及安装招牌等固定设施的相关权利及广告经营权益属于卖方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买方在本房地产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等活动),须报卖方及/或该花园物业服务企业审核通过”。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作为购房者,以上霸王条款以及补充协议都是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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