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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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1992年10月,武汉大学投资10万元注册资金,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了武汉大学化学化工研究所(下称**化研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10月21日,**化研所与湖北省**市农工商总公司(下称**总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兴建年产5000吨间苯二酚厂,**化研所以技术人才形式入股,占总股份的10%,**总公司以
天门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天门市**评估公司对精细化工厂(联营体)的资产及账目进行了评估审计,其结论为:现有资产261.67万元,负债678.03万元,净资产负416.36万元(即为实际亏损额,其中含支付给**化研所5万元预付金)。经审理认为,原告**集团与被告**化研所签订联营合同符合合伙型联营的法律特征,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方**集团在履行合同中无过错,故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方**化研所作为以技术形式入股的联营一方,本应依法向联营体提供先进、成熟的技术工艺,及时投入工业化生产,但在长达2个月的时间内,历经5次试生产,仍未生产出产品,即在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生产的过程中技术生疏,且设备设计亦存在重大缺陷,显属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化研所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原告**集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于1998年6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1998)天经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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