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租赁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租赁的时候,一般要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要载明租赁的期限、租金支付等的内容,那么物品租赁合同是不是以交付为成立要件?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物品租赁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是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我国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明令禁止承租人转租房子的行为,但实际中,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转租。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就将租房拿去转租,就有人担心这种转租合同会不会被否定效力,会不会被认定为不属于能够转租的范围。要是一旦认定为无效的行为,那么承租人可能就会失去这个租房,并且有可能会拿不回租金。实际上,真实情况并非如此,擅自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律上并没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绝大多数做法是依法成立的转租合同有效,对转租人及次承租人均产生约束力,一旦某一方违约就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未经同意签订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转租合同应当具有效力。

在以下情况中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是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