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设立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3
反担保合同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 补充内容:反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

担保合同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

补充内容:反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明确了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关系。反担保是为债务人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从属于特定的主债权,该债权是特定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被撤销,担保随之失效,反担保亦然;债权消灭,担保权随之消灭,反担保权亦然;担保人因从属性享有债务人债权人抗辩权反担保人亦享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因此,担保公司应特别注意,担保人放弃抗辩权的,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虽然担保法也承认独立担保的合法性,但我国法院对担保的独立性是分国内、国际区别对待的,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以判决的形式否定了国内独立担保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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