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适合采用口头合同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4
大家知道一般的合同在双方签字之后是立即生效的,但是有些合同可能存在合同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情况,此时合同就不能生效。另外有时候我们还会采取口头合同的方式签订合同,但是口头合同也不适用于所有情况。那么哪些情形下不适合采用口头合同呢?今天,律盾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情况不宜采用口头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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