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0
在合同中,我们知道有履行期和有效期的概念。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这点,我们需要从下面的内容来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这也是实际中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

合同的有效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合同有效期和履行期就有了详细的了解,我们需要在相关的规定期限内进行履行,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合同,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很大的帮助,大家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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