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电子邮件作为沟通交流的平台逐渐受到大家喜欢。很多时候我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来进行沟通洽谈一些业务合同,那么电子邮件能否算作合同呢?这就是双方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子邮件能否算作合同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电子邮件如果包含了合同所需具备的条件就能算作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对于这点从本文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上对于合同的形式中也包含了电子邮件。因此这能算作合同,同样受到我国合同法的保护。所以,我们就要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