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的销售公司为了公司的业绩,然后搞一些末位淘汰的制度出来,这个意思就是说在业绩最末的那一位员工需要被淘汰,那么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搞末位淘汰符合劳动法吗
从法律角度讲,“末位淘汰”仅作为内部规章制度,并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绩效排名在末位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司的这个末位淘汰,仅仅是作为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说这种肯定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到时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