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9-28
自己没有时间或精力去保管贵重物品,于是就委托他人替自己保管贵重物品,结果对方在保管途中,不小心将贵重物品损毁了。知道自己的贵重物品被他人损毁后,贵重物品主人很气愤,要求对方照价赔偿。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律盾小编做了这方面详细介绍。

一、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合同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那么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按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不过,如果托管人未声明是贵重物品,那么物品遭到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托人保管贵重物品,必须要建立在对方自愿基础上,如果强制对方替自己保管贵重物品,遇到损毁很难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对方收费后托管贵重物品,却损毁,当事人要求赔偿,可以在线咨询律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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