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可转几次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如今,办一些专业的事大家大多委托给一些专业的人或着事务所。委托与转委托的有关规定内容可能大家不甚了解,但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了解在有些时候可能会让自己蒙受损失。律盾小编专门整理了这些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转委托的含义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概况

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

转托代理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三、释义

中国《民法通则》第68条确认了转委托(复代理),《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转委托在适用中转委托平台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四、特征

委托人接受代理后,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民法称之为转委托,也叫复代理。复代理既可以将代理代理权限内的全部事项委托复代理人,也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的代理两层关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转委托有如下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中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委托与转委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律盾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办理有关业务的时候请提前了解有关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不会蒙受损失。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了问题,请访问律盾,我们有强大的律师团队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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