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1
在现今经济与法治共同发展的社会中,表见代理越来越重要,很多情况下都可以见到它的身影。但是,依然有大部分人不清楚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有哪些?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二)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一)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二)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二)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表见代理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常见形式的一共有三种,所以处理相关问题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表见代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律盾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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