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作为保管人就要有一定的保管责任,一旦合同出现什么问题作为保管人是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很多保管人对此没有深刻的了解,不清楚保管人的责任有哪些。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有哪些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二、关于保管人主要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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