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时补偿可不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补偿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在现实生活中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征收农村土地时,一般要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那么农村房屋拆迁时补偿能不能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补偿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农村房屋拆迁时补偿可不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房屋是属于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按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的,所以农村房屋不能按城市房屋标准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农村房屋是属于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按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的,所以农村房屋不能按城市房屋标准补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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