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监护权案是一审终审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家庭是我国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位,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家庭而赡养老人以及抚养孩子是每一个家庭都会去做的重要事务,而社会上也有存在许多已经离婚的父母为了孩子的监护权而进行诉讼的案件,那么确定监护权案是一审终审吗?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确定监护权案是一审终审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如果确定监护权案以特别程序审结是一审终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关于监护权方面的诉讼案件,是否实行一审终审,关键需要看案件是否属于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而并不在于案件的类型, 往往这类案件都是涉及到变更抚养权,如果不想适用一审终审的可以咨询律师,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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