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监护关系终止情形有: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那么,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还可以要求监护吗?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还可以要求监护吗(《民法总则》有效日期截止于2020.12.31)
可以的。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回、财产和其他一答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需要向法院宣告。
二、如何确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还是可以要求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立监护人。可以是居委会指派也能是法院指定。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对相关的问题感兴趣,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