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擅自解约承租方如何进行维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房屋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既要考虑怎样履行合同,又要考虑怎样保证自己特殊情形下解约退租的权利。否则,当你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时候,就会产生纠纷和损失。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

出租方擅自解约承租方如何进行维权

违约金的适用要以约定为前提,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时不能向对方主张违约金的。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违约金,但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W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被告何某,何某再将系争房屋交由第三人**S工贸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W公司与何某、S公司发生矛盾纠纷,W公司遂擅自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W公司现起诉要求何某及S公司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共计105413元。被告何某则反诉称,因合同是因为W公司的违约解除,故要求W公司赔偿其装修损失。且因为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锁厂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的营业损失,也应当由原告赔偿。故要求W公司赔偿装修损失、营业损失共计208238元。S公司则同意相关损失由何某一并主张。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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