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代理人擅自滥用的行为都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作出民事行为结果归于被代理人。那么怎么判断代理人是否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呢?擅自滥用的行为有哪些呢?律盾小编对相关知识进行了整理希望可以为您解决相关问题。

对于代理人擅自滥用的行为都有哪些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具备上诉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⑵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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