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房给情人 违法违德属无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7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与房屋给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这得看具体情况,但是如果一方赠与房产的对象是情人,行为是否有效呢?以下是律盾小编收集到的一个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情

郑某与朱女士系夫妻。2007年9月郑某与陈某相识,被其吸引,不久便发展成了婚外情。郑某为了讨好陈某,将陈某安排在其与妻子共同购买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6月,妻子朱女士得知了此事,提出与郑某解除婚姻关系。郑某自觉愧对妻子,又想挽救婚姻,便向陈某提出分手,并承诺将陈某现在居住的房屋赠与陈某,作为精神补偿。陈某当即同意分手,并开始装修房屋。朱女士得知此事后,要求陈某将房屋立即返还,陈某以郑某自愿赠房屋为由拒绝返还。那么,郑某的赠房行为是否有效?

判决

上述案件中的房屋是郑某与朱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涉及到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郑某赠送陈某房屋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与妻子商量并得到妻子的同意。本案中,郑某并未告知妻子,因此郑某本身根本无权处分系争的房屋。同时,陈某明知郑某的房屋是其与妻子共有的,郑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终止不正当的恋爱关系才将系争房屋赠与第三者,这样取得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善意。

综合上述两点,郑某赠房给情人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陈某应当立即将房屋返还给朱女士夫妇。

律师分析

朱女士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将系争房屋返还。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郑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德,系属无效行为,在判决生后应立即将系争房屋归还原告。(内容转自: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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