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执行制度,是指对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司法行为,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拍卖流程,那么非流通股司法拍卖的流程?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非流通股司法拍卖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对质押的非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前在规定的报刊是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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