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卖不成功后怎么处置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在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中,法院会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法院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查封的财产,那么司法变卖不成功后怎么处置?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司法变卖不成功后怎么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拍卖如果经过三次拍卖不成功的,债权人不接受拍卖标的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折价变卖标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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