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在我国工程建设是非常多的,而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就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而在司法实践中,承包方的建设工程款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那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怎样规定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比较多的,包括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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