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很多企业没有相应的工程资质,一般就要通过挂靠的方式进行。那么在挂靠中双方需要进行签订挂靠协议,对于协议的效力是如何进行认定的?我们需要做好这方面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挂靠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发包人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订立施工合同,而由挂靠人自主施工,发包人和挂靠人这种借用被挂靠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目的在于使得没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挂靠人进行违法的建筑活动。发包人与挂靠人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施工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而无效。

第二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实不知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情形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已经成立的施工合同无效。从善意发包人的角度出发其确实认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而挂靠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也往往有被挂靠企业的授权书这更是让发包人无从得知挂靠人的挂靠行为。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挂靠协议的认定,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事情,才能清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这关系到自身的合法利益问题。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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