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费补偿与承包期限有关系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4
对于农民而言,最重要的大概就是农作物了吧,但是国家在发展,很多时候国家需要征地来建设开发,但是为了让农民们不会因为土地的征收而导致血本无归,就出现了青苗费补偿,但是也有农民是因为自己家里不能很好的使用土地而承包给了其他人,那么这个青苗费补偿是谁的呢?现在就由律盾小编我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吧。

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词目释义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承包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将上述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如果支付给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有义务将这些费用及时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在承包土地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②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后,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对于青苗费补偿来说,补偿费用到底归属于谁,第一点是看承包合约,如果合约明确规定了,就得履行合约内容,那么如果没有的话在谁的承包期内就归属于谁,这就是小编我的看法,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那么请到律盾在线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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