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病鉴定资料是交给劳动局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7
很多劳动者经过长时间的工作之后机会出现一定的职业病,也是我们比较属于的一种。比如有颈椎病,腰椎病等等都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是否算工伤那就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之后才能确定。那么,最后鉴定的资料是交给谁呢?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职业病鉴定资料是交给劳动局吗

不是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鉴定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关资料劳动者不一定都能够提出,因此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并依据法律规定情形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对于,我们知道了在鉴定职业病的时候国家是有相关的规定,只有符合鉴定资质的卫生部门才能进行鉴定,因此在资料上也是交给对应的卫生部门,希望大家要清楚这点规定,以免弄错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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