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行政复议怎么发起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人都患有每种职业病,因为职工在长久的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遗留职业病的情况,这时可以由职工本人或者家属完成工伤认定,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如果有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那么职业病鉴定行政复议怎么发起。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业病鉴定行政复议怎么发起

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职业病鉴定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复议不服怎么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可以知道在长久的工作中造成职业病后,通过鉴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而如果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行政复议,但要是还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就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解决了。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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