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的区分意义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大家听说过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吗?诺-成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那么这样在法律上将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区分开有何意义?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分意义

意义一

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意义二

1、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

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古人常用一诺千金来形容一个人的诚信,但也有一句话叫做知人知面不知心,这就是现实版的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诚信确实是我们社会所提倡的美德但俗话说得好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对于一般的小合同不如一诺千金,可是对于关乎家人自己财产的合同请谨慎小心。如果在合同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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