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广告是否构成合同内容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29
大家在购买房产的时候一般都是先看楼盘的宣传信息,这个有大概的了解。然而有的售房广告是非常夸张的,那么这个售房广告可否作为合同的约定内容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售房广告是否构成合同内容

1、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承诺,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当其符合要约规定时,则视为要约。在司法实践中,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则认定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针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3)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发生售房广告纠纷怎么办

1、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所述,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明确、具体,可以履行,那么可以认定为要约,则应为合同内容。如果在交房时开发商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那么开发商便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因为合同中一般没有约定此种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此时,买受人可以主张开发商退还部分购房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买受人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在实践中,遇到部分买受人认为开发商构成欺诈,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对于一般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述内容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构成欺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

(2)有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

(4)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说售房广告是可以构成合同的约定内容的,要是发现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出现了严重不合理的情况,那么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些责任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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