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8
在合同的种类中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大家肯定会想到这两种合同会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具体的区别在哪里,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相关的了解。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1、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知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意义

1、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2、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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