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开发人有何义务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0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研究开发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果。对此,律盾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开发人有哪些义务呢,技术开发的风险责任由哪位承担。

一、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开发人有何义务

具体义务,如下所述: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的一种合同。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能性论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是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委托人有权检查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但不能妨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检查等有关事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交付委托人。研究开发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其数量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3)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4)样品、样机;(5)成套技术设备。

研究开发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果,使之尽快在生产实践中应用。

研究开发人也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二、技术开发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技术开发存在着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失败,技术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这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技术开发委托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能性论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律盾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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