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4-29
保管和委托,这本来就是两个法律概念,不一样的词汇,这两个都是属于服务的合同,对于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是如何进行说明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近似。它们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服务。

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仅限于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为保管以外的行为,如代签合同、代销商品及其他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代销商品),受托人的义务也可能包含有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毕竟仅为附带性义务。另外,委托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发生对外代理问题,因此,委托合同常包含代理权的授与。而保管合同则不发生对外代理的问题,更无所谓代理权的授与。

保管合同主要义务

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保管中的保管人的义务仅仅就是保管物品的安全,还有相应责任,但是委托中的委托人的话,那么要的职责就会更多一些了,而且出了事情要承担比较严重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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