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权益如何归属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我们都知道现实当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往往来自于不同的企业与部门之间的技术开发,而这些技术开发带来的新的科研成果将被应用于许多方面的生产以及使用这样自然而然的就会带动社会的进步,同时许多时候技术的开发是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那么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有了成果之后权益如何分配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权益如何归属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权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所取得的技术秘密成果,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应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但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人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愿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约定归其中一方或几方所有的,从其约定。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愿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就技术成果权益的分配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为鼓励风险投资,推动技术进步,《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权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所取得的技术秘密成果,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往往技术开发的进步是由于企业之间想要通过产品进行竞争而带来的,技术的开发可以使得自己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巨大的优势以及利益,而这也导致了许多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对于技术成果的盗窃。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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