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才有缔约过失责任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8
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维护在缔约过程中因另一方的过失而遭受损失的一方的保护措施,同时也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进行恶意磋商,那么有合同才有缔约过失责任吗?下面律盾小编将就该问题作出一些解答,希望对您能有一些帮助。

有合同才有缔约过失责任吗

有人主张,只要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在缔约过程中有一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另一方能对他行使缔约过失诉讼上的请求权,而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这种观点混肴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抹煞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价值,是很不妥当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其后可能发生违约责任,也可能出现正常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合同已经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违约责任”,此时只的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一种途径;即合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违约方并不一定就是缔约过错方,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都并未重合,更是谈不上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方的违约责任问题;再退一步讲,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过错也在缔约过错方,对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又主张违约责任,从而完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

缔约过失与违约竞合的处理方法

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构成要件时,在法律上导致相互冲突的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受害人享有多种请求权,也称请求权的竞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42条没有做出规定,我们应当允许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竞合有两种情形:

违约责任的竞合。缔约人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有时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如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不予追认,这时善意相对人就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行使撤销请求权,要求撤销合同,由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不撤销合同,要求代理人自己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我们应当分清每一种责任各自的特点,弄清楚每种责任之间是竞合关系还是可以分别追究几种责任,因为这对维护受害方的利益来说极为重要。以上便是小编的全部整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您还可以在线咨询我们律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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