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处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2-07
在我国各地的行政机关是离老百姓最近的执行机关,需要为百姓的衣食住行考虑到,若双方产生了分歧或者纠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律盾小编为您解答相关的法律知识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依据刑法第157条规定,视其具体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就是律盾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解决以上问题有帮助。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上律盾进行法律咨询,在线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