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一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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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
案情介绍1993年8月31日,申请人(中方)与被申请人(外方)签订了合营合同。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6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以土地、厂房、国内配套设备及部分现金共出资95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0%;被申请人投入外币折合人民币4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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