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那么,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呢?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须有违约行为

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包括明示与默视违约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因此,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违约后寻求违约金或其他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立约目的,如果不赋予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则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也是对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的违反。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金钱给付的债务,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拒绝,合同法金钱给付债务的继续履行未作任何限制。对非金钱给付债务,合同法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继续履行的除外情形有: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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