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担明示预期违约责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违法相关规定的会后多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那么,明示预期违约责任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承担明示预期违约责任

一、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的条件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

(二)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

(三)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四)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二、如何承担明示预期违约责任

在明示先期违约的场合下,一方当事人可以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其权利如下:

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也就是说接受方的合同解除权是有限制的,有无此权,取决于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不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按违约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非根本违约和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违约至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失去其依赖合同所希望得到的东西。

2、损害赔偿请示权。无论对方明示先期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无论接受方是否解除合同,只要有明示先期违约存在,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108条已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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