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借款人与出借人可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该约定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而借款人可以同时进行多项借款活动,那么哪些属于交叉违约行为?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哪些属于交叉违约行为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交叉违约是指在有多个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借款人出现人个债务违约的,可以视其他借款合同同样违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哪些属于交叉违约行为”问题进行的解答,交叉违约是指在有多个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借款人出现人个债务违约的,可以视其他借款合同同样违约的情形。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