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供货数量弄假如何处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6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货物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要签订买卖合同,供货方要按合同的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货物,那么供货商供货数量弄假怎样进行处罚?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供货商供货数量弄假如何处罚(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供货商供货数量造假的,是属于合同违约和诈骗的行为,购货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供货商给予治安处罚,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供货商供货数量造假的,是属于合同违约和诈骗的行为,购货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供货商给予治安处罚,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律盾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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