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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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债务加入是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增加,它区别于债务转移,前者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是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债务人并没有从合同关系中解除;后者是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至第三人,即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发生变化而非增加。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并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免责,且债权人在原债务的数额范围内,可选择
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问题:
1、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持此种观点的认为,连带责任形式是依法定或约定产生,而在债务加入中,一般当事人并不对债务承担方式进行约定,亦无法定事由,故第三人与债务人间承担的应是共同责任。即明确债务加入属按份共有性质,只是无法明确责任比例的承担方式。
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日本的通说和判例原则上适用的责任方式,我国亦以承担连带责任为通说,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其虽无法律规定,但从类比中可知,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相近。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发生原因不同,两者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上述两种责任方式都会因一方责任的履行而使得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3、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此种观点认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其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出于道德义务,不存在对价关系,故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其没有履行或未按约履行的法律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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