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服务免责条款如何写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公共环境是一个所有生活在环境当中的人都需要自觉去维护以及遵守秩序的地方,只有这样才能够带来稳定和平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有着一些公益活动招募志愿者来自动的维护公共环境,那么公益服务免责条款怎么写?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益服务免责条款如何写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公益组织进行公益活动,为了不承担志愿者的人身安全责任,不能订立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无效之一就是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用人单位为志愿者人身安全负责是无过错推定,即除非志愿者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组织都要为其安全负责。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实际上在实践当中一般情况下,公益活动的免责条款都是属于比较轻微的状况下签订的免责。如果是有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公益活动的组织方也不可能完全的免责,这种情况要建议最好能够联系律师帮忙解决。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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