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可的家暴证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如果自己遭受了家暴的话,那么自己应当搜集一些证据,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家暴是非常严重的事情,那么一般被法院认可的家暴证据有哪些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认可的家暴证据是什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其中构成证据的形式在《民诉法》中有规定: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说,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2、受害方就医时医院开具的病历记录或检查照片。 

3、相关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所作出的伤害鉴定结果。 

4、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5、邻居朋友的证言。 

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时,保姆、邻居、朋友、同事等在场,并愿意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就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一起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法院认可的家暴证据,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的证据就可以了,这个证据包括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也可以直接找邻居做一些录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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